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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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加裝置之現場性能測試:
    附加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其緊急電源、燈光閃滅及
    引導音響等性能,應依下列規定進行現場性能測試:
(一)緊急電源容量:於緊急電源切換狀態時有無正常瞬時亮燈,並維持
      至少 20 分鐘以上。
(二)切換動作試驗:
      1.以信號裝置之閃爍、音聲信號開關,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
        導音響功能動作。
      2.以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火災表示試驗連動信號裝置,使標示設備
        有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動作。
      3.設有檢查開關時,個別依檢查開關進行動作之切換,其未於每個
        標示設備設置檢查開關時,得依六、(二)1.之規定進行試驗。
(三)燈光閃滅頻率試驗:以目視確認燈光閃滅頻率應在每秒 1  次至 2
      次。
(四)引導音響音壓試驗:距出口標示燈設置位置中心 1  公尺處,使用
      噪音計量測,音壓應符合規定。
(五)連動停止試驗:依切換動作試驗使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
      功能動作後,從設於樓梯間之停止專用偵煙式探測器或樓梯間之火
      警警報分區進行火災表示,應能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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