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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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火源責任者:係擔任某一關連性區域(包含辦公室、會議室、電氣機
    房、茶水間等居室及非居室等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定期檢
    查該範圍內之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及消防安
    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並向防火負責人回報檢查情形(如無防火
    負責人則直接向防火管理人回報)。
二、防火負責人:大規模場所、高層建築物或該場所自行認定有其必要性
    時,得以樓層或區域為範圍,設置防火負責人,其任務係輔助防火管
    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火源責任者,以落實場所內部之平時
    防火安全管理。
三、核心要員:本綱領「伍」「二、遴用核心要員之場所規模」所述建築
    物,在同一建築物之自衛消防編組成員中宜設有核心要員,此核心要
    員須具有基本救護及地震防災應變等技能,俾於地震災害發生時,除
    擔任本身原有之自衛消防編組任務外,並協助進行防火防災應變、通
    報聯繫及救護等工作。當自衛消防編組之核心要員設於指揮中心(於
    防災中心、中央控制室或 24 小時均有人常駐之類似場所或指揮據點
    ),稱為本部核心要員,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要員。
四、核心區域:為因應火災及地震等災害可能造成之資訊中斷、傷患或人
    員受困,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以樓、棟為單位,將若干場所形成
    一個區域,在此區域內整合有關災情及救護救援資訊,並由自衛消防
    編組成員中所遴選之核心要員,執行橫向及縱向之災害協調支援。其
    設於指揮中心時,稱為本部核心區域,而設於地區時,稱為地區核心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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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7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大規模場所用途多元且使用人數眾多,於地震發生時
    ,救災人員可能因道路中斷、待救案件數量龐大無法支應等因素而無法及時抵達
    救援,為提升使用人之防災應變能力,爰第三款增訂核心要員應具備地震防災應
    變技能並於地震災害發生時,協助進行防火防災應變等工作。
二、核心要員限制應由滅火班班長、通報班班長及救護班班長擔任較為狹隘,若自衛
    消防編組之班長有要務在身,得由其他人員擔任核心要員,並完成其任務,爰刪
    除其身分限制之規定。
三、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得由場所防火管理人及各區域火源責任
    者、防火負責人執行,並委託檢修機構或人員定期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爰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相關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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