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落實日常用火用電管理,並依場所特性,
    進行平時火災預防管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防火管理人落實推動各項防火管理業務外,每一員工皆有火災預防
    之共識,並得視場所規模、用途,依棟、樓或區,劃設責任區域,分
    別設置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以明確分層
    管制。
二、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彙整負責區域
    內火源責任者之平時火災預防執行情形,並適時回報防火管理人。
三、火源責任者擔任防火管理人(如無防火負責人時)或防火負責人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該範圍內平時之消防安全設備
    及之防火避難設施之簡易日常維護管理,並回報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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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7
序文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刪除贅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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