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肆、應實施防火管理之場所,為提升其災害應變管理能力,得依場所用途
    特性強化自衛消防編組(自衛消防組織及活動重點如附件 1)及地震
    防災應變,並納入消防防護計畫。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7
將地震防災應變事項納入消防防護計畫,並於平時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時加入地震相關
整備及應變措施,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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