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6
陸、強化地震防災應變之平時整備及教育訓練之注意事項: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
    之第 10 款所稱之「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滅火行動、通報
    聯絡及避難引導等相關事宜,其平時整備,宜注意下列事項:
(一)電梯防震措施及因地震停止運作導致人員受困之應變:
      1.電梯宜具有防震措施,地震發生時,有關纜線不可有斷裂脫落之
        情形。
      2.電梯宜有地震感知裝置,於地震發生時,可迅速停於最近之樓層
        ,如無此類裝置時,須可於電梯內按下按鈕後,於最近之樓層停
        止。
      3.電梯內緊急按鈕壓下後,宜具有與指揮據點(如防災中心等有人
        常駐之處所)保持通話之功能。
      4.如受困電梯時宜確保其緊急照明,並能使用電梯內部通話裝置與
        外界聯繫等待救援。
      5.地震發生時不可驚慌,電梯內人員宜靠近電梯內側或坐在電梯內
        ,保持身體平衡,以防跌倒或撞擊。
      6.平時宜瞭解緊急時自外部開啟電梯所需工具之位置及保管人,並
        熟悉其安全開啟方式。
(二)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損壞之應變:
      1.地震時立即採取「趴下、掩護、穩住」動作,躲在桌下或牆角,
        形成防護屏障,以免被掉落物品砸傷,確認結構安全無虞後,打
        開門以確保逃生出口通暢。
      2.掌握建築內部避難器具之位置及狀況,以及外部開口之情形,並
        準備繩索、梯子及相關之破壞器具,萬一無法由內部防火避難設
        施逃生時,得使用繩索或梯子等類似物品,運用外部開口向外逃
        生。
      3.為防止震後火災之發生,須瞭解內部消防蓄水池之位置及附近可
        供運用之天然或人工水源之運用,並準備盛水工具或可攜式消防
        幫浦,俾便緊急時進行滅火。
(三)停水斷電、通信障礙、交通受阻等基礎設施障礙之應變:
      1.平時即瞭解周遭臨時避難處所之位置(如公園、廣場或學校操場
        等大型空地),於地震發生時,分組進行避難,依照指揮人員之
        指示,協助高齡人士、孩童、傷患或自力避難困難者,分階段前
        往臨時避難所集結。
      2.平時與周遭單位建立合作機制及聯絡方式,相互支援必要之器具
        與人力。
      3.進行避難時,應攜帶平時準備之乾糧或飲用水、發電設備及所有
        可運用之通訊工具(含收音機與電池等)至臨時避難處所。
      4.考量救災車輛之優先使用及道路可能受損,原則不可使用車輛進
        行避難,宜步行至臨時收容避難處所。
(四)檢查附屬於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或外壁等)及室內陳列
      物品(如家具或擺飾等)是否牢固,有無倒塌、掉落或鬆脫等情形
      。
(五)檢查燃氣設備、用火用電設備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以及簡易自
      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六)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外洩或傾倒之虞。
(七)各場所之設備或機具應有防震措施,並附有簡易操作說明,於地震
      發生時,能迅速操控,以防止危險情形發生。
(八)確保地震時緊急物資,並定期進行檢查整備:
      ┌──────────────────┬────────┐
      │準備物品                            │    存放場所    │
      ├──────────────────┼────────┤
      │1.飲用水                            │                │
      ├──────────────────┤                │
      │2. 餅乾、罐頭等緊急存糧             │                │
      ├──────────────────┤                │
      │3.醫藥用品                          │                │
      ├──────────────────┤  ○樓儲藏室    │
      │4.手電筒                            │(或倉庫)      │
      ├──────────────────┤                │
      │5.攜帶型收音機                      │                │
      ├──────────────────┤                │
      │6.攜帶型擴音器                      │                │
      ├──────────────────┼────────┤
      │7.救助用器材                        │    指揮中心    │
      ├──────────────────┼────────┤
      │8.睡袋                              │  ○樓儲藏室    │
      │                                    │  (或倉庫)    │
      │                                    │                │
      └──────────────────┴────────┘
二、教育訓練:
(一)有關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之「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
      事項之第 4  款所稱之其他災害、第 5  款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
      練之實施、第 6  款所稱之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以及內政部 87
      年 9  月 2  日台(87)內消字第 8774650  號函頒之共同消防防
      護計畫應包括事項所稱之滅火、通報、避難訓練之實施等相關事宜
      ,其注意事項如下:
      1.建築物內部進行避難引導部分:
     (1)平時即於消防防護計畫劃定責任區域。俾於地震發生後須進行
          疏散,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時,搜索負責區域並確認有無人員
          受困。
     (2)疏散引導人員須攜帶擴音器等類似設備、哨子或繩索等,引導
          有關人員至出口位置。
     (3)為防止混亂,須以距離避難層較近之樓層優先進行避難引導,
          並以人命救援為第一考量。
     (4)為防止餘震持續發生,可能有牆壁或電線等各種物品掉落,須
          佩戴安全頭盔等防護器具保護頭部,並注意上方及地面及可能
          之障礙物。
      2.受困人員之救援部分:
     (1)須以倒塌之建築物為中心,大聲呼喊是否有人受困並集結安全
          離開之人員。
     (2)如有人員受困,在確保自身安全無虞之情形下,須以眾人之力
          ,進行救援,如需移除重物,應確實掌握有無可能伴隨掉落其
          他物件,並注意附近有無瓦斯管線或電線或其他危險物品。
     (3)倒塌現場倘有發生火災之虞,儘可能準備滅火器或水等簡易滅
          火器具,以便緊急時滅火。
     (4)實施互助救援時,應評估現場環境,以自身安全為前提,因地
          制宜實施互助,並注意傷者狀況,視情況給予必要之基本救護
          。
(二)有關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原則如下:
      1.核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包括其訓練方式、辦理訓練之機關(構)
        、訓練課程、時數、操作課程訓練方式、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
        發給訓練合格證書之機關(構)及訓練證書汙損或遺失之補發等
        事項,比照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規範辦理。
      2.請管理權人鼓勵所屬運用各種時機(如開班授課),給予公假公
        費前往學習。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27
一、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第一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序文及第一目之 6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目之 1  配合現行地震應變措施,調整內容文字。
(三)第三目之 1、之 3  及之 4  酌作文字修正。
(四)增訂第四目至第八目地震防災平時應整備之事項。
二、第二款修正說明如下:
(一)第一目之 1(1) 、(2) 及(4) 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目之 2(2) 酌作文字修正;(4) 因應實際狀況,以現場環境及自身狀
      況為救援之優先考量。
(三)現行第一目之 2(5) 至(8) 為因應實際狀況,各項救援均應評估現場環境
      及自身狀況後執行,爰予以刪除。
(四)配合第貳點第三款修正,並考量本部核心要員往往身兼防災中心服勤人員,核
      心要員之教育訓練,包括其訓練方式、辦理訓練之機關(構)、訓練課程、時
      數及操作課程訓練方式、訓練課程講師之資格、發給訓練格格證書之機關(構
      )及訓練證書污損或遺失之補發等事項,比照防災中心服勤人員訓練要點所定
      規範即可,無需另行訂定,爰修正第二目,併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之教育訓練
      事項,理由同第貳點說明二。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