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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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預防管理對策
一、平時火災預防
(一)本(○○場所名稱)依消防法規定,係屬應設消防安全設備之(丁
      類場所),為落實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訂定於每年(12  月
      ),委託(消防設備師(士)、○○專業檢修機構或**消防事務
      所等)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依規定將檢修結果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備查。
(二)為落實平時之火災預防作為,依場所之使用特性、防火避難設施、
      燃氣設備及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等情形,實施預防管理編組,人人
      皆應負起火災防制之責任。
(三)火災預防管理組織負責平時火災預防及地震時之防止起火,以防火
      管理人為中心,各樓層分別設置防火負責人,並劃設責任區域,指
      派各火源責任者(對責任區域內之用火用電進行監督管理)進行火
      災防制措施。有關本場所之火災預防管理編組,如附件 2。
(四)防火管理人應定期詢問防火負責人、火源責任者及每一位員工,以
      落實火災預防措施。
(五)防火負責人之任務為輔助防火管理人,並指導、監督負責區域內之
      火源責任者。
(六)火源責任者之任務如下:
      1.輔助防火負責人,擔任指定範圍內之火源管理工作,並負責指定
        範圍內之用火用電設備器具、電氣設備、危險物品、防火避難設
        施及消防安全設備等之日常維護管理。
      2.地震時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安全確認。
      3.依照「日常火源自行檢查表」(如附件 3)、「防火避難設施自
        行檢查表」(如附件 4)、「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如附
        件 5)之進行檢查。
     (1)日常火源自行檢查,應於每日下班時進行(發現問題應立即反
          應處理)。
     (2)日常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應至少檢查乙次,如發現
          問題應立即反應處理。
     (3)消防安全設備自行檢查表,每月應至少檢查乙次,如發現問題
          應立即反應處理。
二、火災預防措施
(一)吸煙及用火等易發生危險行為之規定如下:
      1.走廊、樓梯間、更衣室、電腦室、電氣機房、危險物品設施之週
        遭及倉庫等為嚴禁吸煙之地點。
      2.除廚房外,任何地點未經允許嚴禁火源。
(二)從事下列行為應事先向防火管理人聯絡取得許可後,始得進行:
      1.指定場所以外之吸煙及火源使用。
      2.各種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設置或變更時。
      3.各種慶祝活動必須用火用電或臨時使用火源。
      4.危險物品之貯藏、處理,及其種類及數量之變更時。
      5.進行施工行為時。
(三)用火用電時之應遵守事項:
      1.使用電熱器等火源設備,不得在指定地點以外之場所進行。
      2.用火用電設備器具之使用,應事先檢查,並應確認使用時周遭無
        易燃物品。使用完畢後,應加以檢查確認其是否處於安全狀況,
        並置放於適當之安全場所。
(四)為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機能運作正常,所有出入人員應遵守下列事
      項:
      1.安全門等緊急出口、走廊、樓梯間及避難通道等避難設施:
     (1)不得擺放物品,以避免造成避難障礙。
     (2)應確保逃生避難時,樓地板無容易滑倒或絆倒避難人員之情形
          。
     (3)作為緊急出口之安全門,應容易開啟,並確保走廊及樓梯間之
          寬度能容納避難人員。
      2.為防止火災擴大延燒,並確保消防活動能有效進行之防火設施:
     (1)安全門應經常保持關閉,並避免放置物品導致影響其關閉之情
          形。
     (2)安全門周遭不得放置容易延燒之可燃物。
三、施工中消防安全對策之建立
(一)本場所進行施工時,應建立消防安全對策。如進行增建、改建、修
      建及室內裝修時,應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
      照「製定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指導須知」製定
      本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連同「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
      中消防防護計畫提報表」、「現有建築物(場所)施工中消防防護
      計畫自行檢查表」,於實際開工日 3  天前,提報轄區消防機關備
      查,以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安全。
(二)防火管理人於施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一般注意事項:
     (1)應對施工現場可能之危害,進行分析評估,並注意強風、地震
          、粉塵等特殊氣候或施工狀態下可能造成的影響,採取有效之
          預防措施。
     (2)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施工現場周遭情形,建立督導及回報機制
          。
     (3)應採取增加巡邏次數等強化監視體制之措施。
     (4)建築物施工場所,如需停止消防安全設備之功能,應採取相關
          替代防護措施及增配滅火器,並強化滅火、通報等相關安全措
          施,嚴禁施工人員有吸煙及不當之用火用電情形。
     (5)為防止縱火,有關施工器材、設備等,應確實收拾整理,並建
          立管制機制。
     (6)施工現場應建立用火用電等火源管理機制,同時對現場人員妥
          善編組,確保火災發生時,能發揮初期應變之功能。
      2.進行熔接、熔切、電焊、研磨、熱塑、瀝青等會產生火花之工程
        作業時,為防止施工作業之火焰或火花飛散、掉落致引起火災,
        除依前述「一般注意事項」外,應加強下列措施:
     (1)應避免在可燃物附近作業,但作業時確實無法避開可燃物者,
          應在可燃物周圍,採用不燃材料、披覆防焰帆布或區劃分隔等
          防處措施,予以有效隔離。
     (2)作業前應由施工負責人指定防火負責人及火源責任者,進行施
          工前安全確認,並加強作業中之監視及作業後之檢查。
     (3)施工單位在實施熔接、熔切、焊接等會產生火花之作業時,應
          於週邊備有數具滅火器等滅火設備,俾能隨時應變滅火。
     (4)各施工場所應有專人,就施工進行情形,定期向施工負責人及
          防火管理人報告,若必要時應由防火管理人或授權指派人員現
          場監督施工相關事宜。
     (5)使用危險物品或易燃物品時,應知會施工負責人及防火管理人
          ,採取加強防護措施。
      3.施工期間應事先公告及通知有關人員,依下列原則辦理教育訓練
        :
     (1)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必須包括施工場所全體相關施工人員。
     (2)教育訓練之內容,應包括潛在之危險區域及防處作為、緊急應
          變程序、通訊聯絡機制、疏散避難路線、消防機具及滅火設備
          之位置及操作方法等有關之防火管理措施及應變要領。
     (3)進行教育訓練時,應包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安全防護及
          緊急救護等相關事項,且就有關人員予以編組,實際進行模擬
          演練。
     (4)雇用外籍人士時,應一併實施防火防災教育及訓練。
     (5)施工期間之教育訓練,應於各項工程開工前為之,並應定期實
          施再教育訓練。
四、縱火防制對策:
(一)平時之縱火防制對策
      1.建築基地內、走廊、樓梯間及洗手間等場所,不得放置可燃物。
      2.加強對於進出人員之過濾及查核。
      3.設置監控設備,並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同時建立假日、夜間等
        之巡邏體制。
      4.整理並移除場所周邊之可燃物。
      5.加強對於出入之特定人員及出入者之確認及監控。
      6.最後一位離開者,應做好火源管理,並關閉門窗上鎖。
      7.落實汽(機)車停放之安全管理。
(二)附近發生連續縱火案件時之對策
      1.加強死角之巡查機制,並強化假日及夜間之巡邏體制。
      2.加強宣導員工落實縱火防制工作,並確實要求最後一位離開者,
        應關閉門窗上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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