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一、目的
    應實施(共同)防火管理場所,於火災發生時,在消防人員抵達前,
    經由場所內部自衛消防編組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之前提下,能依火
    災情境,迅速進行狀況判斷,採取有效自衛消防活動,以確實發揮早
    期預警、及時滅火、有效引導避難之初期應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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