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1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登錄資料建檔管理並及時更新。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登錄資料建檔管理並及時更新之職責。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