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5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異動情事之一者,應於事
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請登錄機關備查:
一、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地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
    區異動。
二、管理人或代表人姓名、住址、電話異動。
三、成員之組成、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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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一、為有效掌握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救災能量,明定異動申請
    備查事項。
二、第三款所定「成員之組成異動」係指成員人數增減之異動。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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