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7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得廢止其登錄:
一、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不聽從主管機關或指揮官之指揮、督導,致生不
    良後果。
二、因成員異動,不足二十人時,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其他嚴重影響政府救災效能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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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05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期限之事實,則使
用「逾期」。因現行條文第二款係規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在一定期間
內須為一定行為,爰將第二款「逾期」修正為「屆期」。
97/11/14
明定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登錄之廢止。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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