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9 條
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將下一年度工作計
畫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每年二月底前將上年度工作執行成果送
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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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7/11/14
明定經登錄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將年度從事協助救災工作計畫與執
行成果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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