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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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各直轄市、縣(市)轄內-
(一)獨居老人。指(1) 年滿 65 歲以上,且具單身、獨居之事實者。
      (2) 同一戶有 2 位以上老人,其中 1 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或
      與子女同戶籍,但子女未經常性同住(連續達 3  天以上者);或
      與子女同住,但子女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二)其他(指前述類別以外,消防機關認有必要進行優先宣導對象者,
      如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等
      避難弱勢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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