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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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一)危險物品搬運安全
      本工廠內之公共危險物品有丙烯酸、乙醛、甲苯、硝化纖維、丙烯
      酸樹脂等,主原料購入由槽車運輸及管線輸送至原料儲槽區卸料儲
      存,再經由廠內管路送入製程區使用,其運輸槽車入廠卸料除應符
      合「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槽車裝、卸料操作安全守則」外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確保安全:
      1.廠區內嚴禁煙火。
      2.閃電、暴風雨、發生事故、演習當中及夜間,禁止裝卸工作。
      3.裝卸料時,槽車司機不得離開崗位並隨時注意裝卸情形。
      4.搬運人員使用堆高機,應經堆高機訓練合格。
      5.搬運時,車行速度應平穩,保持在 10 公里以下。
      6.廠區道路應平整無坑洞,以及避免急轉彎或陡坡之路段。
      7.裝卸時應輕裝、輕卸、嚴禁碰撞、摩擦、拋擲、或劇烈震動。
      8.槽車進入防爆管制區時須裝滅焰器。
      9.車頭朝外,以便發生緊急時能儘速駛離現場。
     10.乾粉滅火器應放置在上風 3  公尺內位置隨時保持警戒。
(二)危險物品製程安全
      1.預防措施
     (1)蒸氣管路勿觸摸,以免灼傷。
     (2)運轉中之壓力調整,切勿大幅度更動。
     (3)抽取危險物品後,應立即將桶子蓋上,以防止揮發或洩漏。
     (4)轉動中之機械勿從事修理工作。
     (5)非本區人員,不可任意操作該區之機械或設備。
     (6)熟記物品之安全資料表,遵守工作說明書規定操作。
     (7)實施各項設備之自動檢查。
     (8)實施各項作業前中後之檢點。
     (9)有效監督用火、用電之管理,並防止靜電及摩擦產生火花。
      2.爆炸的控制
     (1)選用洩放量足夠之安全閥或破裂盤。
     (2)於爆炸初期利用抑制(滅火)設備防止爆炸的擴大。
     (3)利用隔離設計或安全距離降低爆炸的傳播效果。
     (4)於停工後復電時,應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三)危險物品處理作業
      本廠為化學工廠,其製程主要分為反應、蒸餾二大部分,其安全處
      理程序如下:
      1.定期訓練操作人員,應熟悉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處置措施。
      2.設置安全閥、破裂盤以釋放壓力,防止壓力過大造成事故的發生
        。
      3.設置緊急停止系統,可在溫度、壓力異常時,及時停止反應系統
        的運作,確保系統的安全。
(四)危險物品儲存安全
      1.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必須根據不同性質,分類及分室堆放儲
        存,最好用框架或高架維護固定,並每日定期檢查有無外洩等清
        況。
      2.製造原料、半成品、成品外觀須有明顯標示,包括原料名稱、製
        造日期、危險等級及數量(重量)。
      3.儲存場所內堆放之物品,應預留適當之走道、高度及通風位置。
      4.儲存場所內須裝有溫度計及濕度計,避免高溫或受潮之現象。
      5.嚴禁在儲存場所內進行分裝、裝箱、拆箱等容易引起火災之行為
        。
      6.保持倉庫之整潔,不得堆放其他非經許可之物品。
      7.儲存場所內照明應採用防爆照明燈,外部周圍不得堆放可燃物。
(五)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運轉及操作要領
      本廠區內之原物料多屬於易燃、易爆之公共危險物品,因此在運轉
      及操作之過程,除應依各項機械或設備標準作業程序進行操作外,
      並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機械或設備內部有壓力時不可放鬆螺絲或有敲打之動作。
      2.廠區嚴禁煙火,如有切割、電焊等動火之需要,須申請動火工作
        許可,經核准後始可使用。
      3.操作人員須定期至場所檢查,並記錄製程設備相關操作參數。
      4.如操作上存有疑問時,應向上級報告,經核示後方可再進行作業
        。
(六)危險物品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
      安全維護設施外觀檢查及性能檢查,依據第四點「廠區消防安全設
      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維修」辦理。
(七)危險物品製造、儲存、處理場所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用火設備之注意事項
     (1)廠內嚴禁煙火,如確需使用明火或執行熱作業時,均需取得安
          全工作許可證。
     (2)廠內執行熱作業時,均需依安全工作許可證之各項規定辦理。
     (3)所有員工在進入廠區前,應將香菸、火柴、打火機自動留置於
          守衛室,出廠時再自行取出,必要時警衛得予檢查。
     (4)所有員工不得攜帶任何能產生火花或熱來源之器具進入廠區。
          諸如電鍋、電爐、收音機、非防爆型手電筒或其他類似器物。
     (5)使用火之設備其周圍均以斷熱材料或不燃材料建構。
     (6)燃料箱、配管、容器等應防止傾覆或撞擊。
      2.用電之注意事項
     (1)定期檢查電燈、電阻器等有發熱部之設備,應檢查有無過熱之
          虞。
     (2)定期檢查電線包覆有無損傷、充電部有無露出等可能造成漏電
          或短路之現象。
     (3)定期檢查開關、插頭等有無因接觸不良而發熱或短路之現象。
     (4)檢查使用多孔插頭座,有無超過配線容許電流量,保險絲有無
          使用鐵絲等不當物品代替。
     (5)塑膠電線有無用釘子固定使用。
     (6)防止場所靜電之發生。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7/21
一、參考本署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日訂頒「工廠消防防護及防災計畫範例(含半導體
    製程高科技工廠)」第參點第三款第二目之 1  危險物品製程安全預防措施之規
    定,刪除第二款第一目之 1、之 6  及之 7  有關製程勞工安全項目;另配合「
    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已修正為「安全資料表」(SDS) ,現行第二款第一
    目之 9  酌作文字修正,移列至之 6,並調整第一目各細分規定。
二、第六款依法制體例刪除「本項」文字;另「廠區消防安全設備及其他設施檢查與
    維修」係規範於現行規定第四點,第六款規定誤植為「第六項」,爰酌作文字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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