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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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與適用範圍
(一)目的
      本計畫係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
      定,製造、儲存或處理六類物品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之場所,應由
      管理權人選任保安監督人,擬訂消防防災計畫,報請當地消防機關
      核定,並依該計畫執行六類物品保安監督相關業務,以達到預防火
      災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之目的。
(二)適用範圍
      1.在本場所居住、服務、工作、施工及出入之所有人員都必須遵守
        本計畫。
      2.受託執行本計畫之所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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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6/12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一日將名稱修正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一款所依據之法規名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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