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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古蹟、歷史建築為國家重要文化資產,由於構造傳統且年代久
    遠,抗災性遠較現代建築薄弱。為強化此類場所之安全防護,完善場
    所自身之火災預防及災害應變管理機制,特訂定本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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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8/08
未修正。
103/07/25
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用語將「國家無法替代之重要文化資產」修正為「國家重要
文化資產」,及「古蹟歷史建築物」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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