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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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場所致災因子:
(一)用火致災因子:
      1.早期興建之古老木造建築物,建材裝潢或內部擺設以易燃材質居
        多。
      2.寺(宮)廟可能有放置大量金紙,且多有祭典使用線香、蠟燭、
        油燈、香爐、合香器具等火源,增加建築物內可燃物及引火危險
        。
      3.寺(宮)廟遶境、祭祀活動,其香擔、神轎常有暫置其他寺(宮
        )廟內,其內之香爐、香末、金紙、煙火等,如未實施安全管理
        ,可能因不慎而起火。
(二)用電致災因子:
      1.用火用電設備或線路,多較為老舊線路,且大量使用光明燈、延
        長線等;另香擔裝飾照明、彩色燈光設備與延長線接廟內電源,
        火災潛在危險性較高。
      2.陳列展覽物品之光源,如使用白熾燈泡,亦可能成為起火原因。
      3.內部人員使用電器方式,如欠缺防火意識,可能不當使用電器或
        過載使用。
(三)修復施工致災因子:
      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匠師工具可能不限於傳統手工具,而使用
      電動機具,因而可能於修復期間產生火源或機具動力使用燃料助長
      火勢規模擴大等,而提高火災危險性。
(四)縱火致災因子:
      暫定或新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若影響土地開發,易遭有心人
      士縱火破壞。
(五)天然災害致災因子:
      地震時造成古蹟、歷史建築內物品掉落、結構崩塌,火源、燈具易
      傾倒、掉落造成火災危險性。另古蹟、歷史建築,如無設置及定期
      維護避雷設施,可能有落雷起火燃燒之危險性。
(六)其它致災因子:
      1.古蹟、歷史建築一般為開放供不特定民眾參觀之場所,為防止民
        眾攜出文物書籍或便於參觀,而有限定出入口情形,易造成避難
        上的障礙,或於辦理活動期間出現人潮擁擠之情形。
      2.參觀人員或訪客,對建築內部空間可能不熟悉,不利災時逃生避
        難。且偶有人員錯過關閉時間而留滯或蓄意逗留之情形,致未能
        確實掌握收容人員之情形。
      3.照明設備可能較為不足,視線不明,影響逃生順暢。
      4.通道一般較為狹隘,或有堆積或放置物品之情形,如有緊急事故
        易影響避難通行。
      5.周遭商業活動可能使用火源,或相鄰建築物有堆積物品佔據防火
        間隔等情事。位於人口稠密地區,有遭附近建築物起火延燒之危
        險,位處偏遠人口稀少地區,可能有發生火災無人通報消防機關
        或無人實施初期應變之情形。
      6.管理人員或有防災意識不足,而缺乏預防火災危險之意識。
      7.消防機關火災搶救人員可能不熟悉古蹟、歷史建築存放重要文物
        位置,救災時未優先搶救而造成損傷。
      8.鄰近建築施工引發火災或產生火星、火花等微小火源飛散掉落,
        古蹟、歷史建築有起火燃燒之虞。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6/08/08
一、第 1  款未修正。
二、為使古蹟及歷史建築管理或使用單位熟稔各該場所潛在致災因子,俾採行相應防
    範措施及作為,以提昇火災預防自主管理效能,因此,除將序文「特性概要」文
    字修正為「致災因子」,並將第 2  款「特性」文字修正為「致災因子」外,自
    第 3  款起之各款規定新增「致災因子」文字。
三、為求精簡,爰整併第 6  款及第 7  款為「(六)其他致災因子」,並將第 7
    款各目移列至第 6  款第 5  目至第 7  目。
四、鑑於 106  年 2  月 8  日彰化縣定古蹟「關帝廟」因鄰近建築施工產生火星或
    火花飛散掉落,受波及而起火燃燒,造成諸多珍貴文物遭到燒毀,顯示古蹟、歷
    史建築仍有可能因鄰近建築施工行為而發生火災,爰於第 6  款增列第 8  目規
    定,將鄰近建築施工致災危險性納列「其他致災因子」之一,俾供古蹟、歷史建
    築管理(內部)人員嚴加防範。
103/07/25
一、場所特性概要原列有「(一)一般通則、(二)避難管理、(三)火源管理、(
    四)其他」4 款,修正為「(一)用火致災因子、(二)用電特性、(三)修復
    施工、(四)縱火危險、(五)天然災害、(六)避難管理、(七)其他」等 7
    款,並增列各款特性之說明。
二、整合其他點次之重複或類似內容,以強化內容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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