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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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一)古蹟、歷史建築主管機關,應將轄內列管古蹟、歷史建築主動提供
      消防機關,預先掌握該建築結構、內部空間規劃、珍貴文物優先保
      護對象、管理人員資料、緊急聯絡電話等救災資訊。
(二)查詢文化資產:消防機關可主動至現場進行檢視(檢視表如附件 3
      )或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http://www.boch.gov.tw/boch/)
      文化資產綜合查詢頁面查詢轄內古蹟、歷史建築公布現況,規劃適
      當的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
顯示立法理由
106/08/08
一、第 1  款未修正。
二、為應規劃輔導措施與救災動線之需,消防機關除可至文化部文化資產局網站查詢
    相關資訊外,亦可至現場進行訪查,爰予增列,並新增檢視表(如附件 3),俾
    供訪查紀錄用。
103/07/25
一、增列國內古蹟、歷史建築資料庫之連結網址及相關說明。
二、將「古蹟歷史建築物」修正為「古蹟、歷史建築」。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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