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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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機關(構
    )代表或專家、學者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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