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六、各中央災害相關機關暨所屬機關(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所屬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應於相關應變資訊系統或介接各部會之資
    訊系統填報災情通報表單與災害應變處置報告。若資訊系統因故無法
    上線使用,另以紙本傳遞。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12/21
即時報通報方式。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