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4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依下列方式安裝:
一、裝置於天花板或樓板者:
(一)警報器下端距離天花板或樓板六十公分以內。
(二)裝設於距離牆面或樑六十公分以上之位置。
二、裝置於牆面者,距天花板或樓板下方十五公分以上五十公分以下。
三、距離出風口一點五公尺以上。
四、以裝置於居室中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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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30
為能有效早期偵知火災,警報器裝置於能有效蒐集煙、熱等火災生成物之位置,並立
即發出警報,告知民眾逃生之功能,參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一十
五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及日本住宅用防災機器設置及維護基準第四條等相關規定,明
定警報器安置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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