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使用電池以外之外部電源者,有確保電源正常供給之措
施。
前項電源和分電盤間之配線,不得設置插座或開關,並符合屋內配線裝置
規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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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30
一、第一項明定警報器如使用外部電源時,有確保外部電源於停電時,亦能正常動作
    之措施。
二、為確保使用外部電源警報器之功能,參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
    五十六條規定,第二項明定配線符合屋內配線裝置規則及不得設置插座及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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