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出現功能異常訊息時更換之;
不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於使用期限屆滿前更換之。
除前項情形外,管理權人依警報器使用說明書檢查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
維持功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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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30
一、第一項明定警報器具有自動試驗功能者,能自動確認警報器相關功能是否維持正
    常,且具有告知功能者,即以其訊號為更換標準;不具備自動試驗功能者,考量
    警報器構件功能衰減、環境因素(溫度、灰塵)等影響其功能之正常運作,爰明
    定使用期限到期前,予以更換。
二、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為獨立式,安裝及維護簡單,管理權人將購買住宅用火災警報
    器時所附之操作說明書妥善存放,爰第二項明定管理權人依說明書檢查及維護該
    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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