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8 條
內政部與起造人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三十日仍無法達成協議時,內政部應
依起造人之申請,發給起造人協議不成立證明,並副知直轄市、縣(市)
政府。
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證明書者,得請求內政部繼續協議。但以一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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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01/27
內政部與起造人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時,參考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賠償義務
機關應依請求權人之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另起造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發給
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得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繼續協議,但以一次為限。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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