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宣導須知 (99/06/18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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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事項: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應善用各種宣導方式及輔助
      工具,訂定年度計畫,結合村(里)鄰長、志工團體等各種資源,
      運用傳播媒體及實地宣導等各種方式,進行轄內防火宣導。
(二)年度計畫內容應包含轄區特性概述、回顧與分析造成人員傷亡及重
      大財物損失具代表性之火災案件、分期分區規劃執行進度與重點內
      容。另得就重點時節、對象或相關主題,自行規劃防火宣導事宜,
      併入年度計畫或另定專案計畫執行。
(三)前述年度計畫或專案計畫,應副知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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