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宣導須知 (99/06/18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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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導方式及輔助工具:
(一)宣導方式:
      1.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
      2.戶外看板及文宣標語。
      3.徵文比賽、宣導競賽。
      4.居家訪視及(災後)現場宣導。
      5.大眾運輸工具廣播宣導、車廂廣告。
      6.消防營。
      7.集會宣導。
      8.消防安全查察重點宣導。
      9.話劇、布袋戲及其它各種方式。
(二)輔助工具:
      1.模型(道具)等。
      2.防災宣導車或地震體驗車等。
      3.電腦(含網路)、投影設備暨其它各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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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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