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火宣導須知 (99/06/18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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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果彙整:
(一)成果展示:採記錄、存檔、照相、影音動畫、網路媒體運用、首長
      宣達等各種方式,展示歷年宣導成果。
(二)績效評估:以大、中、分隊或鄉鎮市區等為單位,以年度或季節為
      準,與歷年相比或上一年度同期進行比較。參考基準如下:
      1.基本統計:宣導活動之參與人數及發放文宣等概略統計比較。
      2.績效彙整:按獨棟住宅、集合住宅、公共場所及工廠等不同類別
        之火災件數、傷亡人數(含年齡層及性別)及財物損失之增減情
        形。
      3.專案比較:
     (1)依建築物之類別及規模、起火位置與火災原因(及擴大延燒因
          素)、初期滅火成功(或人命傷亡)之主因、財物損失估值等
          火災屬性,製作火災案例或類似文宣之評比。
     (2)宣導對象接受宣導後,瞭解安全應變要領或採取強化措施的百
          分比統計。如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遇到濃煙知道採取低姿
          爬行、掌握報案要領等。
(三)年度評核:
      1.由本署納入本署年度評鑑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工作之評分項目或不
        定期機動查核。
      2.不定期機動查核得結合相關火災預防業務,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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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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