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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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執行重點:
一、老福機構:
(一)實施出入管制措施,落實縱火防制。
(二)電暖器及廚房設備等用火用電器具,應落實管理,並應具有防止過
      載及過熱等安全裝置。
(三)地毯、窗簾及布幕,應使用防焰物品;寢具應具有防焰性能,並落
      實管制吸煙行為。
(四)適當建置防火區劃,規劃相對安全之逃生避難空間,並有確保避難
      路線暢通之具體作為及可行之避難逃生規劃,可用居室、走廊、陽
      臺、安全梯間等相對較為安全之位置及處所,做為階段性之避難動
      線及空間,納入消防防護計畫,周知所有收容人員。
(五)以圖示或講習之方式,說明及檢視防火區劃等相對安全空間之逃生
      避難設施及避難器具,並儘量予以增置。
(六)增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滅火器或系統式自動
      滅火設備等必要之消防安全設備。
(七)應以夜間之人力狀態及收容人員實況為基準,每半年辦理自衛消防
      編組演練及驗證乙次(分上、下半年各一次),檢視自身初期應變
      能力,並據以提升防救措施,必要時應予增加人力,確保災害應變
      之需要。另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得商請當地消防機關或
      具評核能力之學校、團體、協會等機關(構)指導或協助辦理之,
      並作成紀錄。
(八)機構內所有人員皆能具備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等要
      領之初期應變能力。
(九)除火災外,對於震災、水災、土石流災害等天然災害,應掌握轄區
      之災害潛勢、收容處所及相關動線,著重預警措施,以利事先完成
      疏散避難。
二、消防主管機關:
(一)指導、協調轄區相關機構、機關,推動本指導綱領,促進老福機構
      之老人防火安全。
(二)辦理轄區消防人員(含消防志工)有關社福機構之講習,宣達老福
      機構之防火安全重要性。
(三)指導老福機構訓練所有員工,提示消防安全常識重點,並使其熟悉
      火災發生時之滅火、通報及避難引導要領等初期應變常識。
(四)受理老福機構申請,指導或協助該機構辦理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
      證。
三、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一)調查機構現況及所適用之新舊法規,輔導增設防火區劃及逃生避難
      等設施(備)。
(二)檢討人力配置標準及機構人力配置,強化夜間留守人力。
(三)輔導或協助設置逃生避難設施、器具。例如:可供行動不便者使用
      之輪椅、自走式避難梯、樓梯昇降機(椅)等。
(四)輔助或補助老福機構執行本綱領,並追蹤相關檢討改善事項辦理情
      形。
四、營建主管機關:
(一)宣導業者確保防火避難設施之功能,並說明法規規定之內涵,並具
      體介紹各項防火避難設施之種類與維護。
(二)協助指導防火區劃之確保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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