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辦法 (100/10/27 公發布)
第 7 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表演前規劃:
(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三)辦理員工安全講習訓練。
(四)用火用電、可(易)燃物品、縱火防制等安全監督管理規劃。
(五)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安全檢查情形。
(六)容留人數之管制措施及其他強化安全防護作為。
(七)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影本及聯絡資料。
(八)表演區域立面及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消防安全設備及逃生
      避難設施之位置、觀眾及員工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
      單位:公尺)。
(九)設有防火管理自衛消防編組或緊急應變機制,依滅火、通報、避難
      引導等編組,運用第八目資料實際演練之情形。
二、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一)確認員工任務、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檢查、緊急應變機
      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明火表演預演等事項。
(二)場所全程管控用火用電。
(三)明火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四)人員進出管制、維持二方向逃生路徑順暢。
(五)位於所有出入口之引導人員。
(六)防火管理人進行全程監視表演,於火災、地震時,主導自衛消防編
      組活動(含滅火、通報、避難引導、關閉音樂音響及啟動照明設備
      等作業),並於表演前提醒消費者緊急方向位置。
三、表演後之回復機制:
(一)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二)員工回報平時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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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0/10/27
一、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載有表演前、表演當日、表演後各管理事項,為使明火表
    演之管理與防火管理制度結合,爰參酌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消防防護
    計畫應包括事項,及內政部消防署九十六年二月五日消署預字第○九六○五○○
    ○四二號函頒「公共場所火焰及火把表演防火管理指導綱領」等規定,訂定安全
    上必要之項目。
二、為使表演進行中隨時監控場所內防火及避難安全,明定表演時由防火管理人或經
    防火管理人訓練者全程監視,並主導自衛消防編組活動,同時於所有出入口設置
    引導人員。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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