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 條
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發現之缺點,依下列規定之等級判定
之:
一、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應有
    功能者。
二、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重
    大障礙之虞者。
三、一般缺點:非致命缺點或嚴重缺點。但對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
    有產生障礙之虞;或產品構造與認可之型式有異;或標示錯誤,致使
    用功能產生障礙之虞者。
四、輕微缺點:非屬前三款規定之輕微障礙。
同時有不同等級之缺點者,分別列入不同等級之缺點;同時有二項以上相
同等級之缺點者,以同一等級缺點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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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1
一、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第一項明定型式認可、型
    式變更及個別認可試驗缺點嚴重程度共分為四級,以作為判定之依據。茲列舉消
    防幫浦其性能試驗項目之缺點等級說明如下:
(一)致命缺點:如幫浦或電動機無法啟動、停止運轉、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未達申
      請值或離合器無法連結或切離等,造成消防幫浦無法運轉動作。
(二)嚴重缺點:如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五十出水量時之全揚程超過規定值、絕
      緣電阻未達規定值、運轉中產生異常震動、異常聲音、異常高溫者或幫浦效率
      未達規定值等,消防幫浦雖勉能運轉動作,惟未能達到正常運轉動作之應有功
      能。
(三)一般缺點:如額定出水量之全揚程超過申請值之額定全揚程百分之一百一十或
      關閉之全揚程未達規定值。
(四)輕微缺點:如標示事項有誤、缺漏、尺度容許誤差不符、銘版剝離或基座與幫
      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
二、第二項明定認可試驗缺點之紀錄方式,如同一消防幫浦樣品經試驗發現運轉產生
    異常震動、銘版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三項缺點,運轉產生異
    常震動屬嚴重缺點,銘牌剝離、基座與幫浦安裝固定之螺栓鬆脫等二項屬輕微缺
    點,考量上開一項嚴重缺點與二項輕微缺點屬同一樣品,爰該樣品分別紀錄具嚴
    重缺點及輕微缺點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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