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7 條
個別認可批次依受驗廠商、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試驗等級認定之。
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個別認可應於該批次試驗完成後,始得實施下一批次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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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一、為避免廠商為降低送驗成本,以多項消防品目申請個別認可,確保產品品質,第
    一項明定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者不得指定將某部分產品列為同一批次。
三、由於下一批次之試驗等級應依循前一批次之試驗分等與結果予以判定,爰第三項
    明定同一申請者要進行下一次批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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