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1 條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
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
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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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申請人之營利事業組織型態可能包括公司或商業,爰於第二項第二款增訂「或商
    業」文字,以資周全。
101/06/21
一、為提升登錄機構審查型式認可作業時效,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
    點第八點,第一項明定型式認可之審查時限及准駁。
二、另第二項明定登錄機構發給之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事項,俾使其認可之對象及範圍
    明確可辨,其中有關認可內容係包括認可編號、設備名稱、廠牌、型號、規格、
    產地、使用範圍及注意事項等。
三、為提升產品品質,並促進消防產業發展及善盡保護消費者之義務,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基準宜配合國際規範之發展辦理修正,又消防產品認可事涉登錄機構之專
    業判斷,爰參考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及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
    五規定,第三項明定為安全或其他公益之目的,登錄機構得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通知型式認可書名義人限期依修正後基準申請換發型式認可書,以證明其產品
    性能符合修正後基準之要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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