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 條
申請個別認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原登錄機構辦理:
一、申請書(並載明個別認可之數量)。
二、型式認可書影本。
三、進口品應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但同時依第
    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得於受檢日前檢附。
四、文件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或適當之摘譯本。
前項申請個別認可之型式達二種以上者,應分別申請之。
第一項申請個別認可者,變更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
時,應於試驗日期五日前,向原登錄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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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第一項序文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一。
二、考量實務上申請個別認可同時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其產品可能尚未進口,尚無
    法提供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出廠證明,爰第一項第三款增列但書,允許該等進口
    品於受檢日前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1/06/21
一、為明確申請個別認可應備文件及方式,爰第一項及第二項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十四點訂定之。
二、第三項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有異動時,應提
    前向登錄機構提出申請之義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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