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2 條
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外,登錄機構及申請人於個別認可完成試驗後,
應就試驗紀錄及認可標示領用之記載事項,確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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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101/06/21
為明定個別認可試驗紀錄確認及認可標示領用之配合事項,爰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訂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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