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8 條
提出型式認可、型式變更或個別認可申請後,於完成認可或實施試驗前,
申請人得撤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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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維護申請人之權益,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明定
撤回申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案件之要件。至有關申請人撤回所提型式認可、型
式變更或個別認可申請案之收費,依書面審查與實施試驗實際情形,納入消防法第十
二條第四項登錄機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辦理認可之收費項目及費額據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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