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9 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不符者,應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
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登錄機構得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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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為避免因廠商文件不齊備致影響認可案件審查作業品質,參考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明定申請人相關文件補正通知之期限及處理。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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