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錄機構應廢止其型式認可,限期繳回或註銷型式認
可書,並登載資訊網站及函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自行申請廢止型式認可或停止使用認可標示。
二、型式認可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經撤銷、廢止、解散或歇業
    。
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業經廢止,或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
    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屆期仍未申請,或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仍不符規定。
四、讓售認可標示。
五、偽造、仿冒或變造認可標示。
六、市售流通之產品未符型式認可,經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未改正
    完成。
七、取得認可之產品,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八、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者外,未於型式認可書之有效期
    間內申請取得個別認可。
九、規避、妨礙或拒絕登錄機構之查核。
十、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後續工廠檢查之複查仍未改善完成者。
十一、其他違規情節重大事項。
前項對登錄機構廢止認可有異議者,得於收受書面次日起十日內檢附佐證
資料,向原登錄機構提出申訴,並以一次為限;原登錄機構應以書面告知
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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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一、參考商品型式認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基於公益大於私益之考量,爰訂定第
    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
二、取得型式認可書名義人,享有及負擔本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陳列、販售及設置使
    用權利或義務,倘該證書名義人法律上人格消滅或存有無法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
    情事,則其原取得型式認可之資格即失所附麗,無任令其持續擁有該資格,爰於
    第二項第二款規定遇上開情形時,應廢止其型式認可,以防杜證書遭冒用等情事
    。
三、參考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明定第一項第七款應廢止型式認可之條件
    。
四、為確保消防產品品質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爰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
    條規定,訂定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規範登錄機構廢止其認可之條件。
五、登錄機構所為之認可屬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所定受託行使公權力,受其廢止型式
    認可不利處分之申請人若有不服,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惟考量登
    錄機構係廢止認可有關爭議之當事者,且熟諳個案技術專業細節,為快速有效解
    決簡易之爭議案件與問題,爰參考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訂定本條第
    二項之異議申訴程序,為申請人增設一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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