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33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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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6/21
鑑於本辦法與現行內政部公告密閉式撒水頭二十五項品目實施認可與發證之作法顯有
不同,為順遂前後業務之無縫銜接,並使消防產業界有充分因應及緩衝時間,考量登
錄機構應備文件及建置試驗設備必要時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及評鑑所需時間、以及
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相關子法之公告事項、舉辦推動消防認可及管理制度說明會、與原
委託辦理認可業務契約變更事宜協調會、邀集各消防公會研商認可業務銜接及證書效
期事宜等多項配套措施,爰明定施行日期另定之。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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