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8 條
登錄機構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型式認可作業:
一、書面審查:審查申請人檢附之文件。
二、實施試驗:
(一)申請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提供測試所需之樣品數,於登錄
      機構實驗室進行試驗,或由登錄機構派員至產品產製廠(場)或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
(二)登錄機構辦理試驗時,應依試驗項目具體載明試驗結果,其有建議
      事項者,應詳述理由。
申請人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且附有持續
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者,登錄機構得逕依所提資料文件審查,免依
前項第二款規定實施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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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一、為賦予實務作法更大彈性,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增訂得由登錄機構派員至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國內外第三公證機構實驗室會同實施試驗之選項。
二、現行第二款第二目但書為免予實施試驗之事由,非實施試驗之程序,為符法制體
    例,爰移列至第二項,並定明申請人除檢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尚須附
    有持續有效之該機構登載證明文件,方得免除實施試驗,以資周全。
101/06/21
一、為明定登錄機構審查型式認可之書面審查與實施試驗二階段程序,爰參考消防機
    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第七點及第八點訂定之。
二、第二款第一目明定登錄機構除依所建置試驗室及設備實施型式認可試驗外,為鼓
    勵製造廠建置其品管設備與強化其自主管理,以達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質
    ,如申請人已自行建置品管設備,考量經濟合理及搬運等因素,爰符合消防機具
    器材及設備認可登錄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得由登錄機構派員至
    廠(場)會同實施試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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