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9 條
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登錄機構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型式認
可作業外,並應會同申請人至產品產製廠(場)實施下列初次工廠檢查: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試驗設備、試驗設備之維護管理及試
    驗場所。
二、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產品主要生產設備及流程。
三、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品質管理說明書或依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 CNS  一二六八一或國際標準組織 ISO  九○○一所定品質管理系
    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12/21
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及增列第二項,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101/06/21
考量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具性質特殊者,如防火閘門係客制化需求之產品,產品並
非同一規格尺寸進行量產,爰參考日本消防檢定協會認定業務規程第五條及第六條規
定,第一項訂定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者,除由登錄機構依前條規定派員
至產品產製廠(場)會同實施試驗外,並應實施初次工廠檢查,檢查生產設備、品管
作業及程序等自主品質管理體制合格後,始得取得型式認可,後續依第十條及第十九
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監督管理產品產製廠(場)品管之可靠度,以確保產品品
質。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