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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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技術人員對於用戶處所之供氣設備,每二年提供一次安全檢測服
    務,並代為檢測燃氣設備。
    零售業販售液化石油氣予新用戶時,由安全技術人員提供安全檢測服
    務。如燃氣設備有安全上疑慮,應告知用戶改善建議,並向當地消防
    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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