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
一、依消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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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12/06
本點未修正。
101/11/09
一、為確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產品品質,達到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預期功能,
    經衡酌國內消防產品之市場規模、檢測能量及技術等,爰公告機械類滅火器等十
    一項及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等十三項品目應實施認可,俾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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