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依其性質分類如下。但耐熱電
    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性質特殊,得不依序實施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
(一)機械類:除噴霧式簡易滅火器外之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
      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
      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金屬製避難梯等品目
      。
(二)電氣類:火警受信總機、119 火災通報裝置、火警探測器、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
      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
      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等品目。
    前項第一款所稱噴霧式簡易滅火器,指所充填滅火藥劑、氣體及液體
    等合計重量在九百公克以下,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
    滅火用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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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12/06
一、按滅火器認可基準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二(一)用語定義 1、滅火器規定
    :「指使用水或其他滅火劑驅動噴射壓力,進行滅火用之器具,且由人力操作者
    。但以固定狀態使用及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不適用之。」明定噴霧式簡易滅火器
    非屬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範圍。為利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查核管理,
    爰修正現行第一款規定,增訂噴霧式簡易滅火器非屬應實施認可之滅火器範圍,
    俾明確應實施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現行序文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現行第二款未修正。
二、參酌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一○九七八所定噴霧式迷你型滅火器之適用範圍
    ,增訂第二項噴霧式簡易滅火器之定義。
101/11/09
二、另耐熱電線電纜及耐燃電纜因產品係整捆量產,性質特殊,符合消防法第十二條
    第二項但書規定,得不依序實施型式及個別認可,逕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
    實施辦法實施型式認可及定期工廠檢查抽樣試驗進行監督管控,以確保產品之品
    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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