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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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者,申請人得向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補
    正試驗。其程序如下:
(一)於接到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試驗結果通知日起十日內,製作
      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格式如附表一),函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
      業機構。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於收到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通知申
      請人審核結果;其結果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以一
      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於接到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通知審查合格之日起二
      個月內,檢附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格式如附表二)及相關文件,
      向原申請個別認可之專業機構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依前項規定申請個別認可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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