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1
十一、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對於個別認可試驗不合格之複合容器,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接獲不合格通知後三個月內應與依第
      十點規定自行篩選淘汰容器一併予以銷毀或報運出口。
      申請人執行前項銷毀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關,及
      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派員監毀;銷毀後一週內應將銷毀處置
      情形作成紀錄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核轉本部及副知本部委託之專業機
      構。
      申請人辦理第一項報運出口作業一週前,應以書面陳報當地消防機
      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報運出口後三週內,應檢附關
      稅局出口報單等相關足資證明文件,陳報公司或商號登記所在地消
      防機關,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