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災害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署得派遣先遣小組前往災害現
    場,就近協調或聯繫相關事宜:
一、單一事故有 15 人以上受困或失蹤待救,且無法立即救出時,如空難
    、火災、爆炸災害、建築物倒塌等。
二、災害範圍達兩個縣(市)轄區以上,需長時間協助支援調度救災資源
    時,如風災或震災造成大範圍受災時。
三、道路中斷或通訊中斷造成災情不明,有至現場蒐集災情必要時。
四、地方政府請求時。
五、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上級長官認為有派遣必要時。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