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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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認可:
(一)申請表(如附表)。
(二)證明文件:
      1.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登記或許可證明文件影本。
      2.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3.消防團體:核准設立文件影本、章程。
      4.大專院校:組織法規。
(三)訓練場地文件:
      1.交通位置圖、訓練場地平面配置圖。
      2.所有權狀影本。如為租借者,應檢附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
        。
      3.建築物使用執照(含附表)影本。
      4.訓練場地全景相片。
(四)辦理講習訓練之經驗及績效文件。
    前項申請應經當地消防機關勘查訓練場地之教學、消防相關設施,並
    經本部審查核可後,始認可之。
    已取得認可之訓練機構申請新增訓練場地時,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之
    文件,報請本部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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