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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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機構辦理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機構之招生廣告或簡章內容,需註明班名、班址、課程內容、
      班數、招訓人數、開班日期、訓練地點、上課時數、參訓資格、收
      費標準及主管機關認可文號等。
(二)每班招收之學員人數以五十名為原則。
(三)每日上課時數合計不得逾八小時,且上、下午均不得逾四小時。
(四)每班每位講師總授課時數不得逾四小時。
(五)訓練計畫於辦理講習訓練十五日前,報請本部消防署備查,其內容
      應包括講習訓練目的、種類、課程表、訓練地點、時間、預計參訓
      人數、經費收支概算、講師資料及訓練機構輔導員姓名等事項。
(六)訓練期間派員擔任專責之講習訓練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1.向報到學員說明講習訓練之相關規定。
      2.查察受訓學員上課情形,辦理簽到、點名等相關事項。
      3.維持上課秩序。
      4.辦理受訓學員之請假事宜,請假時間以二小時為限。缺課或請假
        時數逾二小時者,通知退訓。
      5.處理調課或代課事宜。
      6.學員對講師之意見調查。
      7.實習課程之事前分組。
      8.其他輔導及管理必要之事項。
(七)就講師之教學效果,建立教學反應意見表,並分析評估,隨時檢討
      改進,留存備查。
(八)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測驗及格成績為六十分,結訓翌日起十五日內
      ,訓練機構應檢附學員名冊、課程表、學員簽到記錄、講師簽到記
      錄、學員成績冊、測驗卷、證書核發清冊及其他證明文件等,報請
      本部消防署核定後,始得製作合格證書。
(九)訓練機構辦理訓練收取之費用,除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職員薪資、
      辦公費、房租及必要教學支出外,應供充實教學及從事消防安全活
      動之用,經費收支詳列帳冊備查。
(十)訓練機構為法人組織者,其年度教育訓練辦理情形及經費收支等,
      應於董監事或理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並作成記錄,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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