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保安監督人講習訓練課程名稱及時數規定如下:
(一)消防常識:一小時。
(二)火災預防:二小時。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及操作要領:三小時。
(四)自衛消防編組:二小時。
(五)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法規介紹:三小時。
(六)公共危險物品理化特性及標示:二小時。
(七)公共危險物品儲運安全基準:二小時。
(八)危險設施檢查及操作要領:二小時。
(九)場所施工安全基準:一小時。
(十)危害性工廠之安全管理及災害應變:一小時。
(十一)消防防災計畫範例說明及實作撰寫:四小時。
(十二)測驗:一小時。
    曾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取得合格證書者,得免除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之課程。
    第一項第十一款之消防防災計畫實作撰寫結果,應經授課講師審核後
    ,建檔留存於訓練機構,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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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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