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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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機構所聘講師,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備具相關證明文件,向
    本部消防署申請資格審查:
(一)現(曾)任消防機關警正或薦任以上職務,或其他相關機關薦任或
      相當薦任以上職務,並有一年以上辦理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
      管理業務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任教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具有消防設備師證照,並有三年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工作經驗。
(四)具有消防科系碩士以上學位,並有三年以上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工作
      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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