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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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容器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過 20 年,每 5  年應
    辦理容器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
    前項容器下次檢驗期限,自前次檢驗日期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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